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2595号
董振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弋江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董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弋江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36元,由被告董振刚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