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克冬:
原告王秀成诉被告马克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秀成租赁费5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36元,由被告马克冬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