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2660号
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李斌与被告张海龙、被告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企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海龙、被告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第三人芜湖企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金99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46元,由被告张海龙、被告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