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3884号
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芜湖广告产业园投资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补充协议》;
二、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芜湖广告产业园文化创意综合楼B区1008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7月5日止的房屋租金56400元,并自2018年7月6日起按照282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807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634.5元/月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
五、被告安徽闯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以602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六、驳回原告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38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张朝阳
电话:0553-5968520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