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905号
陈刚、沭阳蔷薇运输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被告沭阳蔷薇运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王国红
联系电话:0553-5968126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