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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摩托 出了事故很受伤

日期:2018-03-1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7年5月25日晚10时许,鲁峰醉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小赵村村口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到道路施工单位大圣公司摆放在路面的蓝色彩钢瓦围挡,造成颅脑受伤,昏迷至今。事发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遂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大圣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摆放在事发地的彩钢瓦围挡存在未按交警部门要求全封闭且反光标示脱落的情况;2、事故发生路段警示标示等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失;3、未能安排道路安全巡视员及时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对事发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鲁峰的近亲属认为道路施工单位大圣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过错大小及责任承担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大圣公司漠视施工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大圣公司则辩称,原告醉酒驾驶行为及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均系原告受伤的原因,但比较两原因力大小,原告自身醉酒驾驶行为应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鲁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但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由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原告鲁峰血液中乙醇含量已经达到238mg/100ml,严重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夜间行车可见度较低,原告在严重醉酒导致反应能力及辨别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最终造成车辆碰撞到彩钢瓦围挡,导致其受伤。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大圣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单位,对事发路段存在的安全设施缺失的隐患,未能及时派人进行排查和整改,其摆放在此处作为安全防护设施的彩钢瓦围挡,由于存在反光标示脱落及未按要求全封闭的问题,不足以达到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对原、被告过错程度及各自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原告鲁峰对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被告大圣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心存侥幸,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此,不仅让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更容易给社会造成悲痛和惋惜。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要滴酒不沾,切莫“害了自己,伤了他人,毁了家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