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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闹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日期:2018-04-2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鸠江法院坚持以民生为本,把为民司法体现在办案之中,用高效快捷的服务,及时化解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25日,该院调解一起差点闹出人命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矛盾,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被告于2014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鸠江区某小区的房屋租给被告居住和作为“小饭桌”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被告将至2018年6月5日一年的房租及物业费转账给了原告,原告未置可否。 后原告将其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约定2018年4月底交房。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搬离。被告认为其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同意了其续租一年,之所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原告多次以工作忙不能见面造成的,且已交了一年房租,拒绝立即交房。为此原告带人到被告处吵闹,因被告心脏不好,在吵闹中休克倒地,被送到医院抢救。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经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便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从不同角度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解此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明辨是非、进行换位思考,本着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态度促成此案的妥善处理。但原告认为双方无书面合同,其房已出卖给案外人,交房时间已定,不可能再让被告住下去,必须立即搬离。被告认为已交房租到2018年6月5日,必须住到租期满为止,且被告被原告气成心脏病,身体情况不好,需搬的东西太多,短期内无法搬家,要命也不立即搬离。调解陷入僵局。

    为防止矛盾升级,在庭后,承办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沟通、交流,并用“剥笋壳”的方式对问题逐个进行调解,向双方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接着又从情理的角度劝导双方,双方已在一起合作差不多四年,以前一直相处较好,要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解决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法官还电话了案外人买房者,告知了情况,希望能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能宽限交房期限。开始买房人不同意,认为必须按约定期交房。经与原告商量,原告同意拿出房租的一部分钱补偿给买房人。承办法官再次联线买房人,希望其考虑实际情况,能宽限一定的交房期限,并按略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偿给买房人,买房人最后同意了宽限一定的交房期限。被告在法官的感召下,也答应尽快找好房源,尽快搬离。原告也同意在搬家方面给予被告帮助。通过法官析法释法、温情疏导,与案外第三人沟通寻求帮助,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确定了交房的日期。双方尽弃前嫌,握手言和。

 

研究室 冯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