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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离婚“净身出户”签协议 想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

日期:2018-05-1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男子因与妻子性格不合,甘愿“净身出户”,与妻子签署了房产归女方的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事后,男子又以该协议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份,袁刚在一次朋友酒会上认识了汤凤,两人相见恨晚,仅过两个月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城区购置了一套三居室住房。岂料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吵打;性格内向的袁刚渐渐无法容忍过于强势的汤凤,便向汤凤提出了离婚。汤凤一开始并不同意,急于离婚的袁刚表示愿意“净身出户”。汤凤见袁刚情谊已断,无奈之下只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不久,袁刚便以签订离婚协议时考虑不周,净身出户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刚与汤凤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协商将房产归汤凤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房产分割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在双方离婚已经成事实的情况下,袁刚对房产分割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袁刚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协议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