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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千里之外被盗,储户损失谁之过?

日期:2018-05-0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2012年,李某在沈巷A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2017年8月份,李某在鸠江区沈巷镇某手机店参加一项通过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活动,李某并用该银行卡在该手机店一名陌生男子手中办理该项业务。2017年8月29日23时许,李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该银行卡存款40000元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转账及ATM取现的方式被盗走。当晚,李某随即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17年8月3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立案侦查。之后,李某要求办理该银行卡的A银行对其存款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鸠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李某和A银行自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把资金存入A银行,A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的真伪和密码的真实性,持卡人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避免泄露的义务。李某在银行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提取,由此可见,李某的银行卡已被他人复制,当他人使用复制卡时,A银行的终端系统未能及时识别其真伪,在银行卡的管理上存在技术缺陷,造成李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显然对于李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是在参加通过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这一明显有悖常理的促销活动后,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ATM机被盗取,李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避免密码泄露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对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认定A银行应对李某的存款损失承担50%,李某自行承担50%。一审判决后,李某和A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沈巷法庭   孙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