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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分段集约执行实施方案

日期:2018-08-2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切实推进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执行局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情况设置综合管理组、财产调查组、执行实施组和应急处置组。

一、综合管理组:

组长:徐众群  成员:田黎、王凤、丁星雨

职责:

1、需交由实施组执行案件流转统一管理;

2、执行专项活动的组织,各种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3、负责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邮寄送达,将案卷移送执行实施组;

4、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5、院执行局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

6、执行宣传、信息、调研工作;

7、执行款的登记管理和督促发放;

8、执行信访案件督办;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财产调查组

组长:周光保  成员:孙云程、程智、朱希芳、刘婷婷

职责:

1、线上调查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在立案后5日内启动查询,能网络控制的,在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在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2、线下调查

向不能通过网上查控的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接收的事项委托,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3、负责本院保全案件的办理及一定比例的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办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行实施组

全局设立5个执行实施组,每个执行小组由1名员额法官、1名执行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第一实施组:张雄、施德雨、钱园丽、刘山生;第二实施组:梅根生、鲍亚东、刘勇;第三实施组:李柏东、何伟、夏昀;第四实施组:杨慧忠、夏程福、陈晨;第五实施组:周光保、程智、朱希芳。

职责:

1、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2、通知申请人到庭,告知执行风险,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及时行核查;

3、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及时进行核查;为申报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4、传唤、拘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5、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催告其自觉履行义务,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6、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采取拘留、罚款、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7、对冻结、扣留的款项进行划拨、提取,并在1个月内发放案款;

8、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在30日内启动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9、对已经评估的案件标的物,符合拍卖条件的,30日内启动司法网络拍卖;

10、对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11、协助执行查控组收集、固定拒执证据,将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诉或者自诉;

12、对符合结案条件的及时上报结案;

13、对执结案件,及时归档;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执行裁决组

成立二个裁决组,负责对本院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需组成合议庭或进行异议审查案件按照回避原则作出的裁定进行审查,负责对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裁决一组:张雄、李柏东、杨慧忠。

负责裁决一组案件的裁决事项和裁决二组异议案件的裁决事项;

裁决二组:施德雨、梅根生、周光保。

负责裁决二组案件的裁决事项和裁决一组异议案件的裁决事项。

职责:

1、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

2、执行异议的裁定;

3、执行中止、终结案件的裁定;

4、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裁定;

5、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确权、赔偿、变卖、以物抵债等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裁定;

6、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

7、申请执行异议的审查;

8、执行分配方案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审查;

9、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异议的审查;

10、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处分异议的审查;

11、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机动组

组长:方  成员:尚伟、宗伟。

职责:

驻局法警,协助执行、执行局安保,重大执行活动中和特别执行活动承担突击任务。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85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