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你(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据实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共同做好执行工作。
二、经调查,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三、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