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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行初63号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公告

日期:2019-01-0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8)皖0207行初63号

 

陈昊、李智遥:

原告张来辉诉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昊、李智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错误作出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撤销侨鸿国际商城2011室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芜镜湖区字第2011093022号);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作为第三人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