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403号
晋入香、邢修荣:
原告王家文诉被告晋入香、邢修荣、贡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水岸星城G13-1-901房产的强制执行;2、判决确认原告王家文与被告邢修荣、被告贡玲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涉案水岸星城G13-1-901房产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晋入香、邢修荣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水岸星城G13-1-901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