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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1716号陈标、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中原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1-07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告

(2020)0207民初1716

陈标、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中原: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标、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中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判令陈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8528.5元,并以实际逾期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4月5日至5月4日,以1296.75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5月5日至6月4日,以1296.75元×2为基数计算,2019年6月5日至7月4日,以1296.75元×3为基数计算,以此类推,自2020年4月5日起,以1296.75元×12为基数计算);二、被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中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连带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标追偿;三、驳回原告皖江租赁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0207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1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