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执恢109号
王锦保:
申请执行人褚培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7民初165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评估、拍卖安置在你名下的房产,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总价61.6170万元,单价540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安置在你名下的位于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龙山新苑20#楼3单元402室房产。
本公告于2021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