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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55号李剑、韦银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1-04-08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55号

李剑、韦银娇: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被告韦银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63925.44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0221.04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6392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闫尚昆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1年4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