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陈某某向吴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金额为150000元,后吴某某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1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月2%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2月23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原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死亡)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变更、追加陈某某的继承人张某某、杨某、陈付某某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陈付某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安置在原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在启动拍卖程序后,追加被执行人杨某及案外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本案处分的房屋不是原被执行人陈某某生前唯一财产,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没有确定份额以及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前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出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各共有人份额后方能处分。“
另外,执行法官从审判部门了解到涉及本案处置房产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但并未进入执行。为了达到执行效果,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立即组织三方当时人进行协调,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这不仅让一起多年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也让一起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圆满化解。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对所享有的遗产进行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迫于法院的强制手段,主动承担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审查的作用,创新执行方式,深度挖掘执行手段,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局 田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