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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司法拘留措施,高效破解执行难

日期:2021-04-14  作者:程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鸠江区法院执行局一直坚持“无强制不执行”的理念,坚持将执行措施用足、用活、用到位。在穷尽普通执行手段均无效果情况下,果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有效制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高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近日,芜湖某装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陡增。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未能发现其财产,经过现场走访,了解到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均已无法支付,因此导致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案件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沟通,耐心劝解、说法讲理,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李某始终拒绝出面。经过了解,为逃避相关责任,该法定代表人一直不回芜湖,现长期居住在苏州且生活相当奢华。

通过分析研判该案件,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及苏州当地法院的沟通,执行干警查询到李某在苏州的具体住址。为防止该法定代表人继续逃避执行,执行干警三人一早便驱车300多公里前往苏州李某住处。经过蹲守2个多小时,终于等到正要出门的李某,执行干警迅速将其拘传至苏州虎丘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再次向其释法明理并着重强调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义务后,其态度仍然很嚣张跋扈。面对这种情况,为有效制止其逃避执行,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干警依法对其宣布了司法拘留决定。眼看自己戴上手铐,即将被送往当地拘留所,李某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终于认识到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当场通过公司其他账户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并就剩余部分执行款的履行时间等事宜做出书面承诺。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到自愿履行,充分体现了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强大威慑力。在执行实践过程中,要破解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拿不准、不愿上、不敢上强制措施的思想,消除执行干警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顾虑。依法适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失信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能够有效威慑和破解法定代表人的侥幸心理、推脱心理甚至暴力抗法心理,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执行局 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