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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把文书送到患病当事人家中

日期:2021-04-15  作者:严家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将其所有的一处土地租赁给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原告的某农用耕地数十亩,租金为20000/年,租金给付方式为每年的31日开始上缴,一年一结,土地租赁期限自201631日至2020228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未能支付租金。20203月,原告向王某送达催款通知书,要求王某给付租金,但其未能支付。同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王某寄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其付清欠付的租金,但王某至今未能支付。至此,王某已拖欠原告租金数十万元,原告无奈诉至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


承办法官张川了解到王某拖欠租金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有“病”难“给”,被告身体状况一直不佳,无力劳作,前段时间却又患上疾病,需要定期去医院治疗,为了治病,已花去家中积蓄,已经没有清偿这笔债务的能力了。法官了解案情之后,询问原告的意见,原告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态度,被告亦同意调解,但就最终偿还的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法官一边引用法律告诫当事人,欠债还钱,毕竟天经地义;另一方面从情理劝说当事人,被告身患疾病,一时无法凑足拖欠的租金,希望原告能够酌情考虑这一因素。最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承办人的化解下,电话中达成了调解意见。但被告由于身患疾病,一直卧床,不便到法庭签字,自己也不具有法律知识,无法出具授权委托书。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纠纷,让被告能够安心养病,法官携带制作好的调解协议亲自前往被告家中,但由于被告家住农村无法准确导航,且被告表述的住址因为没有其它特殊标志,法官经过多方打听下才找到被告家里,让被告在家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督促被告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多为当事人着想,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融入到审判工作中,不仅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感受到法官的为民情怀,这正是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义,也是一名法官对审判事业的忠诚体现。

 

汤沟法庭  严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