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买卖居住证,双方均获刑

日期:2021-07-09  作者:邢丽芳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外地人在芜湖市为二手车上牌照时需要提供芜湖市居住证,而有些外地人不符合办理芜湖市居住证的条件,却想在芜湖上牌照怎么办?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结的一起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就是瞅准这个“商机”,铤而走险,通过买卖芜湖市居住证以获取非法利益。

事情发生在2020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买卖芜湖市居住证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薛某某负责将需要办理芜湖市居住证用于车辆过户,但是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规定的人员身份信息,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则负责利用其担任派出所辅警的工作便利以及单位内部管理漏洞,编造居住地信息,通过安徽省派出所基础工作管理系统违规制作居住证87张。薛某某再将上述居住证以每张350元或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晋某某、张某、齐某某出售,并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支付给李某某。其中陈某某向薛某某购买72张并向他人加收每张100元的好处费,朱某某向薛某某购买5张,晋某某向薛某某购买4张,张某向薛某某购买3张,齐某某向薛某某购买3张。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获利约160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晋某某、齐某某、张某买卖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某、晋某某、齐某某、张某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各被告人买卖的芜湖市居住证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且该条款并未规定此罪必须以谋利为目的,故被告人朱某某、晋某某、齐某某、张某虽未获利,但是购买居住证的行为依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刑庭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