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1742号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吕楼与被告刘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张吕楼出资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刘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季玲玲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