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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272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10-15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执恢2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何振国、周继征、周伟、安徽晨昊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公司的股东何振国、周继征、周伟、安徽晨昊投资有限公司均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追加何振国、周继征、周伟、安徽晨昊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安徽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追加请求应予以支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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