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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闹矛盾 赡养老人起纠纷

日期:2021-11-03  作者:朱海凤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陈某共养育三个子女,丈夫去世后,陈某一人将三个子女养大成人。陈某年老以后,就陈某的赡养及家中田亩问题,两个儿子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6年经当地村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陈某由小儿子赡养,陈某以后一切赡养以及生老病死均由小儿子承担,与大儿子无关;大儿子归还小儿子承包地。后大儿子将协议中的承包地返还给小儿子,此后陈某一直在养老院生活,费用由小儿子承担。2021年陈某已达90岁高领,身体状况变差,养老院费用增加,小儿子拒绝继续独自一个人赡养老人,大儿子认为小儿子违反协议约定,亦拒绝与小儿子协商赡养事宜。陈某无奈,遂将三个子女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沟法庭。

案件起诉到法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与陈某的三个子女沟通、说理,并向三被告普及法律知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三个子女均认可陈某实际年龄已逾90周岁,无劳动能力,生活已经不能自理,作为陈某的子女理应尽到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现陈某已入住养老院,其主张的费用均是已经实际发生及即将发生的费用,陈某主张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以支持。因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予以排除,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大儿子以该份协议内容抗辩,不予支持。作为子女不能推卸赡养父母的义务,考虑到陈某女儿已年近70周岁,其经济能力较弱,在赡养费承担上应适当减免。最终法院判决大儿子、小儿子、女儿按照45%45%10%比例承担赡养费。

上述判决送达后,原告及各被告均同意该判决结果,三子女表示接下来会按时给付赡养费,让母亲愉快的度过晚年生活。

                           (汤沟法庭  朱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