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鸠江区人民法院室内全面禁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全院所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在办公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四、会议室、办公区域入口处、食堂、电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本机关不得接受烟草赞助。
六、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职工给予表扬。
七、发现干部职工在办公室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1次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取消干部职工本人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八、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九、干部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各部门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
十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