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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复报销,应当予以返还

日期:2021-11-04  作者:赵敏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19年,被告王某在上海一家医院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医疗总费用七万余元,并在上海医保结算报销四万余元。但2019年被告又以同一发票在芜湖市鸠江区城乡居民医保再次进行报销,医保报销两万余元。20211月,鸠江医保局接到审计核查数据,经查证该笔保险款两万余元属于重复报销。鸠江区白茆镇医保办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告知医保政策,希望其能将报销款返还鸠江区医保基金账户,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重复报销款,故原告芜湖市鸠江区医疗保障局诉至本院。

原告芜湖市鸠江区医疗保障局认为,被告以同一发票在两地进行报销,其重复报销获得的款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报销政策,属于不当得利,应立即向原告进行返还重复报销款两万余元至芜湖市鸠江区医保基金账户。

被告王某辩称,其在鸠江区报销的时候并不知道在上海已经报销过了,而且因长期看病,经济十分困难,现在没有能力返还报销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合法,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人。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国家福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54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调查和数据统计,掌握户籍人口本地、异地参保情况以及未参保原因,实现人本服务、防止漏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提高经办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本案被告王某属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将在原告处重复报销获取的两万余元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其因经济原因现无能力返还,该辩称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汤沟法庭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