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完毕,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离世,应由谁来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2009年4月26日,原告郑某(买方)与案外人邢某及其妻子王某(卖方)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拆迁安置房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卖方须无条件协助买方。合同签订当天,郑某就依约向邢某、王某支付了购房款14万元,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出卖人邢某、王某均已去世,故原告将出卖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出卖人的四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出卖人邢某、王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买方郑某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且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条件,故本应由出卖人邢某、王某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协助郑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但由于出卖人邢某、王某均已死亡,其子女作为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协助郑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协助原告郑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郑某名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庭 承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