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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绑货物路边抛绳致人死亡 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

日期:2021-11-22  作者:邢丽芳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大货车后面的货物是被绳子牢牢捆绑的,若绳子松了,货车司机一般会绑紧一侧绳索后扔到货车另一侧再绑紧,2021531日傍晚,作为货车司机的徐某也采取了上述常规操作,却致一名骑电瓶车路过的人死亡,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当天徐某驾驶货车与妻子付某一起从马鞍山市含山县运输木板前往浙江省宁波市。傍晚18时许,当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通江大道和汤马路交叉口红绿灯路口时,付某从后视镜发现捆绑货物的双股绳松了,提醒徐某停车重新绑紧,徐某遂驾车过红绿灯五六米后在路边停车,因认为绑好绳子所需时间不长,徐某并未将车辆熄火,亦未开启双闪及放置警示牌,从挂车的右侧将双股绳抛过货车顶部到挂车的左侧准备重新捆绑,双股绳抛过车顶后恰好套住了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郁某某的颈部,致使郁某某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鸠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鸠江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是在车上捆绑货物的绳索松弛需要重新捆绑的情况下,而将车辆停靠在辅道上,具有一定的紧急避险性质,徐某当时仅能预见到车辆如果不停靠在辅道上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故将车辆驾驶到辅道上,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其并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抛向车辆左侧的双股绳会套中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机缘巧合性太高,一般人预见不到,即使一般人想故意为之也不能做到,故对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那么,徐某的抛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呢?

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有大量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上停车固定绳索,其应当预见自己将双股绳从车辆右侧抛向左侧的行为会给左侧车道正常通行的他人带来危害,但因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从而造成扔出的双股绳套住在左侧车道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颈部,导致其死亡,其心理态度符合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注意道路安全,无论是驾驶过程中还是在路边停靠后,对于道路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心存侥幸、疏忽大意,否则不只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漠视,亦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任。

                              刑庭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