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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支付抚养费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日期:2021-11-22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12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71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小欣。2014911日,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小欣由李某抚养,王某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小欣抚养费102000元。20182月份,李某因一场大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并且失去了工作,不得不靠打零工维持自己和小欣的生活。20215月份,已满7周岁的小欣在小学二年级就读,面对着高额的费用,李某不得不与王某协商抚养费的问题,但王某以抚养费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再次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李某以小欣的名义将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欣认为,由于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各项大幅增加,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故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则辩称,其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抚养费,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小欣刚满1周岁,尚属于学龄前儿童,现小欣已满7周岁,并就读于小学二年级,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支出较之入学前必然会有所增加;此外,王某与李某离婚已近七年,在此期间也客观上存在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的情况。综上,原来的抚养费数额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小欣的现实需要,故法院对小欣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虽辩称其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小欣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综上,结合小欣的实际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王某的负担能力,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小新的抚养费每月增加至900元较为适宜。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旨在尽可能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影响。本案中,虽然王某、李某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且一次性履行完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先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欣的基本生活要求,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应准予小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王某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