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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化解邻里矛盾需大智慧

日期:2021-11-29  作者:王婷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没收作案工具。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袁某某系楼上下邻居关系。20206月的一天,因袁某某家发出噪音,张某夫妻二人来到袁某某家,边敲门边责骂。被告人袁某某手拿尖刀开门后,用尖刀指着被害人张某,被张某夺下,后袁某某又返回家中厨房取来菜刀,用菜刀对张某砍了几刀。张某虽用手阻挡,其头部和左手前臂仍被砍伤。随后,张某夫妇拨打120110,张某被特警送往医院救治,袁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作了作案工具。张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损伤及左尺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000元,张某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鸠江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案件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无明显过错,被告人袁某某的归案行为不具有投案主动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邻里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这个时候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一门学问。远亲不如近邻,面对邻居,要心平气和,友好互助,有了矛盾要及时冷静的化解才是正道。

                                       (刑庭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