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的多次转账,是否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1-12-01  作者:焦颖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向女方转账,但女方对此均未出具借条。后男方追求女方失败,向其索要款项,在此情况下,转账的金额是否应认定为借款呢?日前,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男方追求女方失败,向其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系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互有好感,在相处期间,原告王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2020125日和12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微信支付了2000元和5000元,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费。20201218日,原告花费3632元购买了黄金首饰,后又将该首饰赠送给被告。2021522日,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转账了520元。上述款项被告均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成讼。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男女双方互有好感,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且案涉款项均未出具借条或其他书面债权凭证,故本案中应结合具体金额以及款项交付的情境等综合考量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2020125日和129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2000元和5000元,系原告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费,双方就该两笔款项未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故非借款性质。原告花费3632元为被告购买黄金首饰,该行为是被告为了追求原告自愿行使的,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原告无权主张返还。2021522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520元系特殊节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不应认定为借款,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原告诉请的上述款项均非借款,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行为,但万不可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依据。男女双方即便在恋爱期间,若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往来,最好也通过书面的借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最好在转账时也加以备注等方式进行说明,这样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一庭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