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执异22号
孙正娟:
本院执行曾金炼与江苏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对本院执行其位于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26号钱江方洲小区北区18幢16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皖0207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孙正娟的异议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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