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577号
李明:
原告鸠江区牛老四杂粮批发部诉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4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77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6117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