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法网恢恢,逃亡二十余年终落网

日期:2022-02-28  作者:王媛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时间跨度二十多年的贪污案件。被告人丁某某于1992年参加工作,担任某银行分行办事处储蓄员,负责办理储户的存钱及取钱业务。自1995年开始,被告人丁某某染上赌博恶习,逐渐接触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与这些所谓的朋友一起进出娱乐场、赌博,输钱便不断借高利贷,赌债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根本无力偿还。被告人丁某某便产生了侵占储户存款的念头,随即付诸行动,其在晚上下班后以加班的名义留下,将记账和出纳两边的储蓄电脑都打开,将电脑上的时间调整到工作时间,用挂失的方式去替换储户的存款存根,后再以储户的名义提前支取。被告人丁某某侵吞所得一部分用于还赌债,一部分用于和朋友一起消费,请人吃饭、唱歌,一起玩的朋友们都叫其“少爷”。被告人丁某某的虚荣心迅速膨胀,花钱更加大手大脚。自1995年至1997年期间,其侵吞银行资金几十万元。19975月,被告人丁某某因害怕储户来取钱迟早会东窗事发,便逃亡到广州,之后辗转多地,于同年10月回到广州潜藏。202192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3月至19975月,被告人丁某某为满足赌博及个人消费的资金需要,在担任某银行分行办事处储蓄员期间,利用代卖国库券、办理存取款业务,经手银行公共资金的工作职务便利,采取空开国库券和伪造储户存单、凭条,冒充购买人兑付和提前支取他人存款的方式,骗取银行公共资金761898.41元,其中本金752000元,利息9898.41元,并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票据等欺骗手段侵吞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该案中的被告人丁某某因染上赌博恶性、结交社会上的不良人员,虚荣心作祟产生邪念,让自己的人生轨迹逐渐偏离轨道,侵吞国有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其虽逃亡二十余年,却也终日惶惶不安,最终得到了应有惩罚。

 

 

刑庭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