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1143号
章从权:
本院受理原告朱代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3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朱海凤
联系方式: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