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871号
芮元春:
原告项立义诉被告芮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0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芮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立义货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芮元春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03220001)。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国红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