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1090号
季必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理赔款5986.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5日起以理赔款5986.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238.16元);合计金额为6224.47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朱海凤
联系方式: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