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1161号
韩敏:
原告汪小弟诉被告韩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小弟起诉: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1200元及利息(以1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闫尚昆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