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5450号
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蒋克伟诉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07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克伟工资73290.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交付)。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