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701号
吴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鸠江区沈巷镇曙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吴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鸠江区沈巷镇曙光建材经营部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的利息33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汪庆
联系方式: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