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5439号
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江江诉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江江工资款12108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杨从权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