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5380号
冯祥琼:
原告张伟与被告冯祥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祥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伟彩礼款1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张伟负担398元,被告冯祥琼负担2560元。保全费1185元,由被告冯祥琼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374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374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0329000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2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