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83号
张军:
原告袁国昌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剩余本金7142.76元;二、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1.5%[其中借款年利率14.2%,逾期日罚息率0.02%(0.02%*365-7.3%)]支付自2018-7-12日起至2020-8-19日止共769日的利息3235.47元;三、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8-20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9-6日,共382天的利息1151.22元;以上三项请求合计为11529.45元;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如产生公告费,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法官:陈尚雯
联系电话:0553-8788415
本公告于2022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