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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日期:2022-04-01  作者:陈尚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计某、陶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111日生育女儿计某某。202138日,计某与陶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陶某一次性补偿计某21万元,婚生女计某某由计某抚养,陶某不负担抚养费。协议签订五个月后,计某反悔,以女儿计某某的名义起诉陶某,要求按2500/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某与陶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计某抚养,陶某不负担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计某以女儿名义起诉抚养费,距离婚协议签订仅五个月时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条件或者女儿的生活教育情况在协议签订后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明显不能保障女儿成长所需费用,而依据协议第2条陶某已一次性给付计某补偿21万元,故对计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时男女双方通常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进行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父母可以按月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按协议约定履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或者子女生活教育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再次起诉索要抚养费,法院将不予支持。

                         

 沈巷法庭  陈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