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日期:2022-05-31  作者:邢丽芳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常生活中,购车时“以旧换新”是一种常见的置换方式,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旧车后进行估价,再次出售给有需求的新客户,从而赚取差价。近日,鸠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挪用资金案件里的被告人姚某就是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二手车经理,却因挪用卖车款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那么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呢?

2019年初,姚某入职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二手车经理。20204月中下旬,他将公司以102000元、49000元分别收购的二手车吉普自由光和索纳塔8私自出售。其中,吉普自由光公司标价为104000元,被以90000元于416日出售;索纳塔8的公司标价为51000元,被以52000元于427日出售。姚某在拿到以上142000元卖车款后私自挪用,全部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同年428日,被害公司发现该情况后找到姚某,姚某随即承认卖车款被自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同时答应尽快退还。次日,姚某被辞退。2020921日,被害公司因无法联系到姚某,挪用卖车款一直未退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

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担任被害公司二手车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卖车款142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部分挪用的资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在向被害公司送达判决书时,亦向该公司送达一份司法建议书,指出该公司在员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致使被告人姚某在没有出门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二手车私自提走出售,并在直接收取卖车款后予以挪用,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希望该公司从该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大对员工的监管力度,完善车辆及财务管理制度,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杜绝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鸠江法院一直坚持以高品质的诉讼服务、高标准的审判质效、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此次案件宣判后的司法建议只是一个缩影,在以后的工作中,鸠江法院仍将持续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庭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