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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伪造离婚协议卖房 法院判合同诈骗追刑责

日期:2022-08-18  作者:汪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因离婚后没有及时跟踪房屋去向,前夫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伪造法律文书,把原本约定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的一套房产偷偷卖掉。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1万元。

2014331日,潘女士和被告人杨某某办理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鸠江区二坝镇龙泉安置小区的房屋分割给潘女士,潘女士有居住权但没有房屋的买卖权,等儿子成年后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2015年初,杨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产生出售该房产的想法。为能顺利出售其名下房屋,伪造前妻潘女士放弃一切房产的离婚协议书,并加盖伪造的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公章。随后杨某某用伪造的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和被害人项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项某某在交付全部购房款31万元后,杨某某即从该房屋搬出。房屋空置后,项某某的儿子于2017年期间搬入一直居住。20208月,潘女士从外地回芜后,发现房屋已经被他人占有,故而报警,随后和项某某相互提起民事诉讼。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并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房屋已协议归前妻潘女士及其子所有的事实,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查明案情的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方面当婚姻面临终结,出于弥补离婚对子女所带来的伤害、为子女未来提前作出安排等原因,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往往会考虑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相关离婚协议虽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但仍需义务人按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合理设置相关条款,并在满足过户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更好地保障受赠子女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购房者,购房往往会倾尽所有,如果不能顺利购得房产对自己来说将会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并且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骗取的钱款往往都已挥霍一空,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结果往往就是未取得房屋的买家遭受实实在在的巨额经济损失。购房者在购房时,对于特殊情况的小产权房和未办理登记的安置房源,最好可以实地走访当地的街道和社区,避免在购房交易中利益受损。

 

审管办(研究室)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