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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出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日期:2022-10-27  作者:陈尚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吊车、推土车、搅拌车等特种车辆主要用途是作业,在道路上行驶时间短、速度慢,故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远高于道路行驶。如果特种车辆在作业时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呢?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吊车作业致人受伤案件。2020127日,方某在工地驾驶吊车从另一辆半挂车上卸载钢管,操作不当吊车臂将在半挂车尾协助卸载的陈某碰倒,造成陈某八级伤残。因该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陈某将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于吊车作业过程中,并非在道路上行驶,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虽不在吊车通行时发生,但吊车属特种作业车辆,行驶并非常态,作业才是常态。对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可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案涉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是明知的,若仅以特种车辆在通行状态发生的事故作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显然有违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也指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故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万余元。

 

                                 立案庭  陈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