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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11-16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李甲驾驶小轿车通过叉路口时,与行人李乙发生碰撞,造成李乙受伤。事发后,李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事发时,事发路口的监控设备未接通电源,处于不工作状态,现场无其他目击者。李甲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表示其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做到提前减速慢行,事发前未能在有效的安全视距范围内发现对方,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后交警部门以“本起事故发生时当时双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哪方当事人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事实情况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死者近亲属因所索赔未果,遂诉至鸠江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事故各方的责任问题,由于无法确定哪方当事人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李甲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死者李乙为行人,依照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较之于死者李乙,李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结合道路事故证明可知,李甲行驶至路口时,未能做到提前减速慢行,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因此,从安全驾驶、高度注意义务角度,李甲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李乙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李甲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二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