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5465号
王玉梅:
原告刘先涛与被告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先涛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2014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期间的利率按照年利率14.6%计付);二、驳回原告刘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玉梅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11250005)。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海凤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2年1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