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6472号
夏云凡、安徽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子恒:
原告徐兴祥诉被告夏云凡、被告安徽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子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07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云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兴祥各项损失281450.01元;
二、驳回原告徐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6元,由原告徐兴祥负担5184元,由被告夏云凡负担4602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1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