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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357号施元兵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357

施元兵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施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被告施元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21976元,并以1219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3页共4页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施元兵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274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274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320001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人:刘慧

联系方式:0553-596812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